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永年县标准件产业发展管理委员会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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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进一步扩大开放招商引资的暂行规定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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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( 2007 年 7 月 16 日 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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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进一步扩大开放,鼓励国内外客商来我县投资兴业,促进全县经济实现跨越式发展,根据国家和省、市、县有关规定,结合永年温州紧固件生产基地实际,特制定本规定。 第一条 凡在永年温州紧固件生产基地内投资置业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、并且达到国家规定的投资强度的建设项目,除享受国家、省、市、县规定的一切优惠政策外,同时享受以下优惠政策。 第二条 内外客商投资兴办项目用地,由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落实用地,并办理相关手续。 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在 2000 万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(以实际核准的投资为准),对符合建设规划,由主管部门安排用地的,按每亩 3 万元(不含耕地占用税和契税,下同)的价格提供土地 ; 新上工业项目 , 按期投产后以年度上缴县级财政税金留成部分 , 分别给予不同奖励 , 第一年奖励 50%, 第二年奖励 30%, 第三、四年分别奖励 20% ,第五、六年分别奖励 10% 。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亿元以上的,实行一事一议、特事特办的政策。 第五条 对投资兴办非生产性项目用地,按有关法律法规实行招、拍、挂。 第六条 享受土地使用优惠政策的项目,不得改变土地用途;需要土地使用权抵押的,须经县政府批准,所获资金必须用于本县内的项目投资。 第七条 所有建设项目获得土地使用权后,应在合理工期即规定工期内建成投产。否则,按照有关规定收回所占土地。 第八条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,行政性收费全部免交,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执行。 第九条 对所有项目,实行封闭管理,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办公室和管委会批准,不得到企业检查、摊派、收费、罚款。 第十条 外地客商投资项目,可由标准件产业发展管理委员会代办土地审批、土地征用、厂区规划,也可代行建设围墙,平整场区土地及厂房建设。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,由永年县标准件产业发展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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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办单位:永年县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:永年县标准件产业发展管理委员会、永年县标准件协会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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网站服务热线:0310-5607991 协会秘书处电话:0310-6731105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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网站地址:永年县新洺北路标准件产业发展管理委员会三楼 反馈邮箱:jgjcn@163.com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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